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要求,持续加强我省本科教育教学的宏观指导和顶层设计,充分发挥省内专家组织对高等教育教学的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功能,切实提高高校人才培养能力,实现陕西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聘请专家组成陕西省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共同体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教指委”)。
第二条 省教指委由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组建,是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聘请并领导的指导陕西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的最高专家组织,具有非常设机构的性质。
第三条 为做好省教指委规范管理和服务指导工作,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教高厅〔201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研究推动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有关专业领域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调研,并以研究成果指导相关工作。
第五条 推进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助推“课堂革命 陕西行动”,促进高校课堂教学与现代教育技术深度融合,打造一批一流本科课程;开展本科教学评估、各类课程评估、一流本科专业建设评估以及专业设置咨询工作,推进我省本科专业供给侧改革,建设一流本科专业;推进师资队伍培训;为我省创新创业教育发展提供建议咨询,指导高校形成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的指导下,承担部分本科教育教学项目评审工作。
第六条 建设陕西省高等学校专业建设共同体。指导我省高校以合作共享为核心,实现省内各高校优质专业资源共建共享、联合开放、协同创新、合作培养,全方位、多领域、深层次探索专业建设的方法途径,提高人才培养能力。
第七条 开展学术研讨和经验交流。总结推广教学改革的成果经验,推广应用优秀教育教学成果,促进高等学校先进教育理念、教育方法的推广和应用。
第八条 承担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委托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九条 省教指委原则上覆盖我省本科高校现有专业类。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综合类教指委、专业类工作委员会、专项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各专业(专项)工作委员会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对所在委员会工作进行统一协调部署;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建设工作;秘书长1人,由主任委员提名,由主任委员所在单位聘请,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一条 各工作委员会总人数应不少于11人,专业类工作委员会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5人。
第十二条 委员实行任期制,一个聘期为五年,视情况需要可续任。
第十三条 省教指委设立秘书长单位,负责统筹协调省教指委各委员会工作,落实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交办的各项任务。秘书长单位成立秘书处,负责督促各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收集各委员会工作动态和学术交流情况,编发省教指委工作简报;积极与国家教指委联系对接,及时了解工作情况。
第四章 委 员
第十四条 省教指委委员由陕西省本科高校、政府部门和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专家组成。委员任职条件如下:
(一)政治立场坚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深刻理解高等教育有关政策,遵纪守法。
(二)学风端正,教学能力强、学术造诣高,教学或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丰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具有教授职称;其他委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熟悉本科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热心本科教学,近5年来坚持为本科生上课,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获得者,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负责人等优先。
(四)组织协调能力较强,热心全省专业建设工作。
(五)所在单位能够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办公条件等支持。
(六)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专家,须对人才培养工作有高度热情,深度参与校企合作,在业内认可度高。
第十五条 委员权利:
(一)参加省教指委组织的各种调研、评估、评审、评议、咨询等活动。
(二)获知省教指委有关规定、决定和意见。
(三)对我省本科教育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委员义务:
(一)以严谨、科学、负责的态度,按时完成省教指委安排的各项工作。
(二)公正廉明,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以省教指委委员身份从事与教指委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工作信息。
(四)在陕西省本科高校教育教学、人才培养、实训实践、创新创业等方面提供支持与指导。
(五)积极主动推动所在高校及专业、行业领域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职责:
(一)按期组织制定所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并报省教指委秘书处备案。
(二)负责召集并主持所在委员会工作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重大节点性工作完成后,及时将有关材料报省教指委秘书处审核。
(四)积极配合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组织开展涉及相关专业或行业领域的人才培养工作。
(五)委员会承担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副主任委员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委托组织制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主任委员做好委员会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受主任委员委托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议题。
(四)协助主任委员指导秘书长做好工作。
(五)协助主任委员做好委员会承担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 工作规则
第十九条 建立省教指委主任委员会议(即“高等学校专业设置与教学指导委员会”)和秘书长联席会议制度。主任委员会议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定期组织召开,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会议负责省教指委建设的总体工作,审议省教指委章程,研究部署省教指委工作,提出教指委委员届中调整建议,讨论决定省教指委其他重大事项。主任委员会议议决的事项,须有不少于2/3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并经出席会议人员2/3及以上表决同意方可认为通过。秘书长联席会议由秘书长单位定期组织召开,负责拟制省教委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工作任务,拟制省教指委年度总结,梳理年度工作成绩、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思路,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审定印发。
第二十条 建立各专业类(专项)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制度。各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各委员会应及时向省教指委秘书处报告全体委员会议召开情况。
全体委员会议职责是,研究并通过该委员会工作细则、组织运行机制等工作制度,研究并通过委员会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听取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其他委员)年度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其它需要全体委员会议决定的事项。
无法参加全体委员会议的委员需书面请假并报主任委员批准。
第二十一条 需要由各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议决的事项,须有不少于2/3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并经出席会议全体成员充分酝酿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由出席会议人员2/3及以上表决同意方可认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各委员会应至少每6个月向省教育厅报告1次其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委员参加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委员会研究形成的各种标准、规范、报告、政策建议等指导性文件,需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审核,相关材料如需发至有关高校(单位),需经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批准。
各委员会组织开展全省会议、评比、培训、赛事等活动,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报省级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工作方案及进展情况需及时报送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审批。活动一般不得无故收取费用,如接受社会捐助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厅根据各工作委员会委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对委员进行届中调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原则上不再聘任:
1.不符合任职条件。
2.未履行委员职责,一个自然年内从未参与省教指委活动、相关会议或提交工作报告,其委员资格将自行终止。
3.因工作变动、个人原因等主动提出辞呈。
4.委员所在单位申请变更委员人选。
5.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
(二)根据工作需要增补聘任新委员:
1.增补的委员需要符合委员选聘与任职条件。
2.增补的委员聘期至本届教指委聘期届满止。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主任委员所在单位应对教指委的日常工作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各委员会开展工作时如需使用印章,由主任委员所在单位代章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由秘书长所在单位代章。委员所在单位对委员的工作应给予积极支持。各工作委员会如接受社会各界的赞助不得影响公正履行职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委员会可依据本章程制订工作实施细则,并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核定后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